管 士賢 108年11月14日新北府財開字第1082133581號函:修正「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Posted on 十一月 15, 2019 分享貼文108年11月14日新北府財開字第1082133581號函:修正「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https://ift.tt/2OcG1xm 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November 14, 2019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27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2182463號令:修正「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為「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領取現金補償及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領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內政部令: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內政部令:修正本部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核釋「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認定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本府所訂「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籌備處設置要點」,溯自103年11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