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進睿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Posted on 19 12 月, 2018 分享貼文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改作其他用途,要課徵地價稅喔!閒置30年!台中鬧區千坪「廢墟大樓」 傳賣家拋4億接手財長:囤房稅納入中長期計畫討論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會追繳原退還稅款!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故遷出戶籍,雖然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水上鄉公所、鹿草鄉公所將加入稅務好厝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