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進睿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Posted on 十二月 19, 2018 分享貼文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屋齡超過40年還要繳納房屋稅嗎?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土地增值稅無減徵40%之適用經重劃之土地分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皆可適用減徵40%規定。繼承重劃後土地,再移轉時無土地增值稅減 徵40﹪優惠持有區段徵收土地,因夫妻贈與後再出售,是否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適用,報您知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40%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