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士賢 甲、乙、丙(代位継承人戊己)、丁104年間繼承父親(祖父)遺產,繼承當時遺產分割恊議,約定由甲補償1000萬予戊己(但戊己有立同意書約定母親A收受價款),另乙補償價金予丁,不動產則由甲乙繼承登記 Posted on 11 6 月, 2018 分享貼文對不起!您沒有權限讀取本則文章。請先登入或註冊,如登入後仍無權限讀取,則本文為加盟會員專屬。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3千萬買新成屋!還沒入住遭屎水淹沒 屋主不想要了:都是屎味套房公設比35%「只計入樓梯間、大廳」他傻眼!內行曝關鍵北屯大超車!交易量創歷史新高 逾10家建商搶進14期 金管會再出招 擴大打炒房109年4月20日起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洽公須戴口罩非自行出資興建取得新屋應報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