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地政士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
【本案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並加蓋義務人印鑑章。
【106.0613 小叮嚀4】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地政士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
【本案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並加蓋義務人印鑑章。
【106.0613 小叮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