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士賢 賸餘遺產中賸餘部份之請求 Posted on 二月 2, 2018 分享貼文對不起!您沒有權限讀取本則文章。請先登入或註冊,如登入後仍無權限讀取,則本文為加盟會員專屬。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被繼承人甲(妻),繼承人乙(夫),二位未成年人丙與丁,現欲辦理分割繼承事宜,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事請二等親買賣資金回流 補課贈與稅?信託財產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稅局認定屬他益信託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疑義財政部96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7250號函規定,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認定標準?房地合一稅後,贈與登記案件存在的利基(市場)所剩為何?繼承之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