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士賢 行使民法第1030-1條請求權 Posted on 2 6 月, 2017 分享貼文對不起!您沒有權限讀取本則文章。請先登入或註冊,如登入後仍無權限讀取,則本文為加盟會員專屬。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房屋稅免徵 跟屋齡無關取巧安排創設共有土地再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應依法補徵營業商號如辦理停、歇業,請記得一併申請改課房屋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令: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低收入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牌照稅款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