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士賢 繼承配偶的財產,於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新制時,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主張用原取得成本來認列? Posted on 28 7 月, 2020 分享貼文對不起!您沒有權限讀取本則文章。請先登入或註冊,如登入後仍無權限讀取,則本文為加盟會員專屬。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重購退稅核准後遷出戶籍 要補稅!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要課徵田賦,請把握最後期限於5月31日以前提出申請新店市區大窟窿變摩天宅 建商:打房別把建築業打死建商瘋搶土地蓋房子 台中這區新屋供給第一名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無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