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士賢 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人為法人或寺廟時 Posted on 七月 7, 2017 分享貼文 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人為法人或寺廟時 《地政士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 【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加蓋義務人印鑑章。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土地移轉登記,未涉及對價或補償時,除應註明無對價或補償之事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當共有土地出售時,如優先權經通知逾期不表示意見時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不動產時公司法人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須檢附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抄錄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