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士賢 法院判決變價分割 Posted on 七月 31, 2017 分享貼文對不起!您沒有權限讀取本則文章。請先登入或註冊,如登入後仍無權限讀取,則本文為加盟會員專屬。 現代地政相關文章某公司法人,有兩塊土地,兩塊地擬互相設定不動產役權,有自己代理的問題嗎?繼承配偶的財產,於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新制時,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主張用原取得成本來認列?小持分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土地之訴,多數持分之地主如何因應?繼承糾紛實例與盲點解析(二)(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之不同)繼承提供做為供他人通行之地役權,可用土地法34-1,少數服從多數來設定地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