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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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 二、背景說明 (一)過去於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區域計畫為當前國土空間最高法定指導計畫。臺灣北、中、南及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於84~86年間公告實施後,本部自90年起辦理各該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規劃作業;其中,臺灣中部區域計畫於96年間報請行政院備案時,行政院秘書長以98年8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80052839號函請本部照該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意見:略以:「往昔臺灣北、中、南、東四區域計畫之規劃發展方式已無法符合未來臺灣行政及規劃發展體制之需求及運作。本案建請內政部…檢討辦理」檢討辦理。 (二)本部嗣於101年7月至101年12月間將該計畫(草案)提請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議,並提本部區委會101年12月27日第318次會議及102年1月10日第319次會議審議通過後,於102年2月8日陳報行政院備案。 (三)案經行政院交議該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後,行政院秘書長於102年4月18日函請本部照該會意見辦理。為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架構,本計畫轉型為政策計畫,確屬新興計畫性質,故修正計畫名稱為「全國區域計畫」及相關內容後,再於102年5月9日第2次陳報行政院備案,並於102年5月23日提本部區委會第324次會議報告。 (四)行政院再交議該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102年6月18日召開研商會議後,行政院祕書長於102年7月4日函復本部。本部依前開研商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並提102年7月4日本部區委會第326次會議討論後,再於102年7月24日第3次陳報行政院備案。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奉行政院交議,於102年8月12日續商本案後,本部再於102年8月20日將修正後計畫書(草案)送請該會參辦。 (六)行政院以102年9月9日院臺建字第1020054408號函准予備案,本部並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0條規定,以102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10668號公告實施。 |
修正全國區域計畫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版
